建立化学品的科学分类分级及完善相关立法
提案人:李景虹 (清华大学化学系)
2015年,各地相继发生因各种化学品引发的危害事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相比于水、大气、土壤的污染治理,2013年颁布实施的《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化学品存在的潜在环境风险值得深思。 值得肯定的是,现行各项核心环保法律以及一系列与化学品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污染物管理以及特殊用途、产品使用等方面都进行了科学而系统的规范。此外,“十二五”国家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首次将化学品环境管理列入其中,化学品的环境管理与风险防控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带领下,成为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已经正式进入环境保护工作的主战场。
然而,由于化学品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化学品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大量应用而带来的巨大环境压力使得化学品及相关企业仍存在极高的环境风险,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日益暴露出一系列弊端,其突出问题包括:
一、对化学品的商品性认识不足。由于在生产生活中的广泛流通,化学品的商品属性使其脱离纯粹的环境污染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就需要对其生产,使用以及最终处置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然而,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内的一系列与化学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侧重点均为常规污染物的末端污染控制。这一弊端导致市场无法通过“化学品环境市场准入制度”对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可能引发的环境危害进行预防,更使得市场无法判断识别其持久性,慢性毒性并控制其危害,无法对DDT、POPs等国际公约禁止用途实施有效的监管。这就将导致常规污染物即使达到了排放标准,也可能在长期的环境滞留过程中引发潜在的,难以逆转的危害。
二、对化学品的潜在环境威胁认识不足。作为当前国内最高级别的化学品综合性管理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化学品的管理侧重于使用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包括条例修订时新加入的管理内容,也主要针对单方面的后期存放处置,缺乏对化学品建立科学的、国际化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此外,由于化学品在环境中存在潜在的迁移转化过程,对其环境风险的评估、释放与转移控制等方面的规定也比较难以实施。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化学品长期蓄积性的污染和毒害无法追究。《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虽然将化学品的环境风险列入重点工程,但现行法律仍侧重于化学品应急事故的处理。化学品的危害评估、生产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生产及使用者对化学品的危害性重视不足,对化学品缺乏科学的监管体系,导致其对环境和健康造成的慢性,蓄积性危害无法认定和追究责任。
四、化学品管理的覆盖范围不够全面。我国前正在生产和使用的化学品多于4.5万种,而列入到《危险化学品目录》并进行科学限制和管理的仅有3700余种。大量对环境和健康存在着潜在危害的化学物质,未经严格管控便随商品进入到社会生产和生活之中,这其中还包括国际公约管制范围内的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在此,为了更好的开展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并结合我国现有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近十几年来,发达国家普遍制定了针对本国化学品无害管理的指导方针和实施战略,如《未来化学品评估和立法管理的政策方向》(日本)、《有毒物质控制法》(美国)、《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欧盟)等。针对化学品的特殊性,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立涵盖各类化学物质(包括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医药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日常消费品中有害物质)的健康和环境风险监管监测手段。同时,可将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的无害化管理与环境污染防治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完整的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使得从生产、使用到最终的处置降解都清晰地掌控在相关部门之下。
二、完善化学品环境风险的分类分级管理。鉴于化学品的商品属性,其进入市场的途径及迁移转化规律不尽相同,对应的管理手段也有所差异。因此,可将化学品的环境管理进行科学的划分,根据化学品的危害性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级环境危险品,并结合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对化学品进行立体管理。对重点危险物质进行集中监测评估,对相关企业的生产状况进行严格把控,对产品的流向以及处置方式进行全流程监管,在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保障环境安全。
三、出台《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填补国内现有法律体系空白。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只有建立健全针对化学品全过程管理的立法才能从根本上对化学品进行环境风险防控。我国当前对化学品的环境管理仅停留在对现有法律的不断修补,尚需建立全过程的行政法规,与国际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无害化管理接轨。尽快出台《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将立法目标立足于化学品对健康和环境产生损害的源头进行预防和控制,其管理范围包括研发、生产、进口、销售、出口、使用、废弃到最终安全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对象包括军用、放射性、化妆品、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等与化学品有关的全部行业,管理手段则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做到登记、鉴别、评估、流通管理等一系列方面,并做到终身责任制以进行有效追责。
四、完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的配套法律及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现有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以及《危险化学品首次进口与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的物质管理和过程管理,对化学品研发生产、储存流通、使用直至废弃处置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这包括新化学物质的登记、现有化学品的申报审批、新老化学品的环境风险评级、化学品相关项目申报审批、企业环境风险评级、污染排放与转移登记、区域防控、污染终身责任制与全程行政问责制等。从全生命周期进行把控,从根本上遏制日益严重的化学品污染形式、建立中国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2017-03-13 上一篇: 李文秀 下一篇: No More 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