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会基金与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市《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人员

第四条 基金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秘书长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1、编制财务计划,指导财务活动,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

2、起草与财务有关的合同,对涉及到财务工作的事项进行可行性评估;

3、编制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

第六条 出纳的职责是:

1、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登记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基金会的运营状况;

2、定期向会计提供财务数据、资料,向秘书长提交收支分析报告;

3、审核和保管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

第七条 会计的职责是:

1、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2、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分析预算、报告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直至向lish、理事会举报。

第九条 基金会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制度办事。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轻易更换。

第十条 财会人员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财务工作。交接手续包括移交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必须监交。出纳交接由会计和至少一位监事监交;会计交接由出纳和至少一位监事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等事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各自单独核算,按部门设帐。

第十四条 凡与基金会有合作关系并产生财务关联的机构,以合同规定的财务条款作为记帐依据;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理财方案需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日常运营开支,付款审批权限如下:凡已列入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批过的,由财务委员会主席审批,秘书长签字;未列入预算的开支,需经过理事会决议,基金会财务委员会主席审批,秘书长签字。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4.基金收支明细表(半年);

5.现金出纳盘存表(月);

6.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章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要加强对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银行帐户只供基金会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号,严禁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十九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定代表人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书面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二十一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第二十二条 出纳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收入现金。

第二十三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盘点现金库存,保证钞帐相符。

第二十四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领用人、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十六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发生的费用,必须经过理事会决议并由理事长、秘书长和财务人员联合签字,方可入帐。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银行空白票据。

第二十七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向北京市财政局申领,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并写“作废”字样。

第六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捐赠收据、发票等票据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理事长、理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可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9年10月9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10-11 上一篇: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类脑智能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招聘启事 下一篇: 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人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