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面试合格后,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秘书处审查通过后,发出拟录用通知,进入试用期。

第三章 试 用

第五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试用期,具体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两年的,试用期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六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四章 入 职

第七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秘书处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包括劳动合同入职保密协议隐私保密条例等

第八条 秘书处依据聘用协议书及相关规定,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九条 秘书处为新员工办理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并按照考勤制度严格执行,详情点击考勤制度

第五章 薪酬福利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员工工资、津补贴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非营利组织人员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10日之前,支付的是员工上月的工资。

第十三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休假

第十五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十六条 员工工作满一年(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具体请见休假制度

第七章 实习生

第十七条 实习生经面试合格后,需要签署实习合同,实习期间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 实习期结束,且实习合格后,可以转为正式员工,按照员工的入职手续正常执行。

第八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员工要求离职,请提交个人离职申请,秘书长批准并发出离职审批单后,该员工需签订离职保密协议离职交接清单

第 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02-02 上一篇: 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会基金与财务管理办法 下一篇: 基金会秘书处员工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