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扩大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六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办公地址、机构设置、部门职责、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基金会制定的制度、办法、工作流程及要求;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审计结论;

(五)基金会受捐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公益资助活动信息;

(六)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募捐活动获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七)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基金会、关联方以及捐赠方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未列入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的基金会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基金会实行信息公开,可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便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公开信息的主要途径有:

(一)基金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基金会简报及宣传资料;

(二)民政部门推荐的慈善信息平台以及指定的媒体;

(三)其他传媒途径,包括合法的网络媒体、移动传媒、电子邮件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和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基金会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基金会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的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

对中国科大以外、非捐赠人和非管理机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基金会秘书处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基金会职责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已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该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内容,基金会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请人违法违规使用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基金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人本人所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进行答复,并确保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的查询渠道及时、畅通。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规制度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信息管理人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

(四)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基金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基金会受理信息公开申请,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六)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应列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服从中国科大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上级管理机关的领导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信息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通告、补充通告或澄清通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1-03-12 上一篇: 财务行政专员工作日常 下一篇: 2019年中国科大波士顿科技峰会成功举办